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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民一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任善与王剑宝、欧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任善,王剑宝,欧腊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民一初字第605号原告陈任善,女,汉族,住博罗县。被告一王剑宝,男,现住东莞市。被告二欧腊梅,女,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陈任善诉被告王剑宝、欧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关于预交诉讼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没有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没有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毛振良审 判 员  曹万畅人民陪审员  潘武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苏 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