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耿增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155号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士彬。委托代理人李乐乐。委托代理人李阳。被告耿增玉。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耿增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耿增玉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市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耿增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新卯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曹新娜错误!图片开关必须是第一个格式编排开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