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5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平与林云增、郑松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林云增,郑松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575号原告陈平,女,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林云增,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郑松金,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委托代理人梁忠、苏晋晖,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平与被告林云增、郑松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且其撤诉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仲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钟成发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