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商终字第1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义乌市新彩虹工艺地毯有限公司与浦江经济开发区恒大染色厂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义乌市新彩虹工艺地毯有限公司,浦江经济开发区恒大染色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18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市新彩虹工艺地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钟鸣。委托代理人:胡凤林,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腾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浦江经济开发区恒大染色厂。诉讼代表人:杨樟海。上诉人义乌市新彩虹工艺地毯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浦江经济开发区恒大染色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19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义乌市新彩虹工艺地毯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义乌市新彩虹工艺地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义乌市新彩虹工艺地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淑馨审 判 员 应 倩代理审判员 郑 睿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施秀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