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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3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孟现青与李兴才、刘万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现青,李兴才,刘万华,董红岩,董振,董建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404号原告:孟现青,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兴才,男,左右,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刘万华,男,左右,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董红岩,男,左右,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董振,男,左右,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董建立,男,左右,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现青诉被告李兴才、刘万华、董红岩、董振、董建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现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孟现青负担。审 判 长  冯占领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段端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