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一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曾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987号原告曾某,女,威县人。被告张某甲,男,威县人。委托代理人张永群,威县司法局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曾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某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张某甲辩称,我与原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如原告坚决离婚应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并返还其离家时带走的近10,000元。根据原、被告举证可认定的事实:1、2005年7月26日在威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2006年10月17日生一男孩取名张某乙,现随被告生活;3、现女方未孕;4、2013年2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时间较长,生育一子,但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撤诉后,至今双方未能和好,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男孩张某乙一直随被告生活,以仍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应依法承担抚养费;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其离家时带走的近10,000元,但被告未举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曾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二、婚生男孩张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给付被告抚养费人民币20,5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6,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7,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7,5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文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立欣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