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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支商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合肥聚合辐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苏州常盛水刺无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聚合辐化技术有限公司,苏州常盛水刺无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支商初字第00218号原告合肥聚合辐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长安工业聚集区长安大道。法定代表人朱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志俊。被告苏州常盛水刺无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任阳)常盛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国新。原告合肥聚合辐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常盛水刺无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聚合辐化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聚合辐化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56元由原告合肥聚合辐化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一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怡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