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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普民四(民)初字第2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金点砂雕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薛炳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金点砂雕制品有限公司,薛炳生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普民四(民)初字第2469号原告上海金点砂雕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纪鹤路2号第7幢1层C115室。法定代表人童英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伟敏,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炳生,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原告上海金点砂雕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薛炳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金点砂雕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伟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炳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金点砂雕制品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10月至11月期间,原、被告分别签订《巧克力开心乐园项目大门、蛋糕房与售票房主钢结构制作施工》、《巧克力开心乐园-埃及馆、尼日利亚吊顶、布电、灯具安装及钢结构制作施工》和《巧克力开心乐园-灯具配置及灯光效果实现》三份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施工上述工程内容。2013年3月21日,双方对工程予以结算,确认最终结算价格为人民币31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原告已付工程款为40.07万元。经协商,被告需返还原告工程款9万元。之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始终拒绝返还。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9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欠款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被告薛炳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0日、11月21日和11月26日,原、被告分别签订《巧克力开心乐园项目大门、蛋糕房与售票房主钢结构制作施工合同书》、《巧克力开心乐园-埃及馆、尼日利亚吊顶、布电、灯具安装及钢结构制作施工合同书》和《巧克力开心乐园-灯具配置及灯光效果实现合同书》三份合同,约定原告将上述工程委托被告承包施工。嗣后,原告支付了工程款,被告进行施工并完工。2013年3月21日,双方对签订《合同结算单》,主要内容为:上述三份合同及其他相关费用,经双方最终结算价格为31万元,原告已付款40.07万元,经双方协商一致最终被告须返还原告9万元。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如其诉请。审理中,原告就其诉请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为:1、合同三份,证明原、被告间存在工程合同关系;2、结算单,证明双方确认了结算金额。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原告就系争工程多支付给被告工程款9万元,被告应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结算单》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上述款项并支付相应利息之诉请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所有答辩权利,不影响本案依法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薛炳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金点砂雕制品有限公司人民币9万元;二、被告薛炳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金点砂雕制品有限公司逾期还款的利息(以人民币9万元计,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被告负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 斌审 判 员  张 莹人民陪审员  戴可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汉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附案件引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