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一初字第01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罗瑞超与罗瑞洪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瑞超,罗瑞洪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1703号原告:罗瑞超,男,195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代理人:邵忠银,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瑞洪,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代理人:朱懿,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江,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瑞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兆年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孟凡涛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