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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2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康凤与许龙炎、郑巧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2004号原告康凤,女,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委托代理人梁少芳,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系原告丈夫。被告许龙炎,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郑巧玲,下列被告,系许龙炎的妻子。被告郑巧玲,女,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凤与被告许龙炎、郑巧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凤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康凤负担。审判长陈春人民陪审员林秀英人民陪审员林洁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王雨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