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于广宇、李爱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广宇,李爱英,于慎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062号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平县西平县棠溪路与护城河路交叉处东。组织机构代码证61527613-4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春国。被告于广宇,男,196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李爱英,女,195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于慎廷,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于广宇、李爱英、于慎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因被告于广宇、于慎廷、李爱英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于广宇、于慎廷、李爱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保洲审 判 员 李永强人民陪审员 杨 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苏 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