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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白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甲、周某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甲,周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白民初字第147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甲。被告:周某。被告:李某乙。被告:李某丙。被告:李某丁。被告:李某戊。原告王某和李金省为与被告李某甲、周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赡养费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李金省于2015年8月21日死亡,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追索赡养费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诉讼,故涉及李金省的赡养费案件审理应予终结,同时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缓交),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李 烨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林倩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