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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4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栾守业与孙世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守业,孙世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4232号原告栾守业,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委托代理人张丽丽,山东文鼎(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萍,山东文鼎(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世良,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原告栾守业与被告孙世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栾守业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栾守业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守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栾守业负担。审 判 长  宁广志人民陪审员  崔爱香人民陪审员  刘清学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马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