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4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栾守业与孙世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守业,孙世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4232号原告栾守业,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委托代理人张丽丽,山东文鼎(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萍,山东文鼎(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世良,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原告栾守业与被告孙世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栾守业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栾守业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守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栾守业负担。审 判 长 宁广志人民陪审员 崔爱香人民陪审员 刘清学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马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