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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初字第2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于广诉钟瑜、胡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2619号原告于广,男,生于1986年7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闫晓辉,男,生于1960年5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钟瑜,女,生于1969年12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胡斌,男,生于1969年4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广诉被告钟瑜、胡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广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张小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