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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2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岳永忠与李振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永忠,李振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2371号原告:岳永忠,男,生于1966年5月1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术静,女,生于1981年8月27日,章丘高扬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李振军,男,生于1970年3月2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永忠与被告李振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永忠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振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岳永忠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振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永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元,由原告原告岳永忠负担。审 判 长  顾蔼婧人民陪审员  张 健人民陪审员  魏 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孙桥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