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杨刘安与中大集团公司、田献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刘安,中大集团公司,田献良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664号原告杨刘安。委托代理人李军。被告中大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勇,总经理。被告田献良(曾用名田现良),男,1961年10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8196110050035,汉族,城镇居民,住金乡县南店子街4巷3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刘安诉被告中大集团公司、田献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刘安自愿撤回起诉,是基于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刘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杨刘安负担。审判员 李雪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