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苏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苏明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431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柳彬,董事长。被告:苏明兰,女,198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苏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苏明兰下落不明,案件需依法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李 魁人民陪审员 王礼芬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素芬附适用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