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6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洪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洪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6839号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589803-6),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北环二路东段9号御墅林枫。法定代表人:周代文,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靖鼎,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彪,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洪华,男,年龄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李洪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洪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洪华的起诉,是其对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洪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 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圣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