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民初字第2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彭志刚诉大连市旅顺口区龙河养老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志刚,大连市旅顺口区龙河养老院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2237号原告彭志刚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龙河养老院法定代表人徐丽,系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志刚诉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龙河养老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其他费用50元,共计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潘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