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18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余梅荣与徐罗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806-1号申请执行人余梅荣。被执行人徐罗明。申请执行人余梅荣与被执行人徐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5)杭桐江商初字第1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徐罗明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余梅荣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2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8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徐罗明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徐罗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余梅荣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徐罗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徐罗明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2015年9月8日,申请执行人余梅荣与被执行人徐罗明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徐罗明定于2015年12月底将案款12000元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80元被执行人徐罗明已经缴纳。为此,申请执行人余梅荣申请要求暂缓执行本案。现申请执行人余梅荣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806号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徐罗明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余梅荣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