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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玉兰与黄伟、黄培培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兰,黄伟,黄培培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885号原告:张玉兰,女,1931年12月25日生,汉族,平原县人。被告:黄伟,男,1988年4月12日生,汉族,平原县人。被告:黄培培,女,1984年12月5日生,汉族,平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兰诉被告黄伟、黄培培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其夫黄明章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玉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张玉兰其夫黄明章名下的银行存款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物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立谦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贺兴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