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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宋民一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鞠洪兰与王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洪兰,王利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宋民一初字第167号原告鞠洪兰。被告王利军,约4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鞠洪兰诉被告王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鞠洪兰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栾哲元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曲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