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宋民一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鞠洪兰与王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洪兰,王利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宋民一初字第167号原告鞠洪兰。被告王利军,约4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鞠洪兰诉被告王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鞠洪兰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栾哲元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曲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