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黄元昌与林金标、李方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元昌,林金标,李方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543号原告:黄元昌。委托代理人:张玉海,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佳佳,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金标。被告:李方琴。原告黄元昌与被告林金标、李方琴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元昌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玉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金标、李方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元昌起诉称:二被告曾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3年10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于2014年11月21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013年12月10日,被告林金标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并由被告林金标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林金标至今未能归还上述借款。该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现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从起诉之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林金标、李方琴均未作答辩。原告黄元昌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与二被告身份回执各1份,拟证明原告与二被告主体适格。二、借条1份及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单2份,拟证明被告林金标于2013年12月10日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及款项交付的事实。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各1份,拟证明二被告曾系夫妻关系及结婚登记时间。经开庭审理,被告林金标、李方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符合证据三性,故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林金标与被告李方琴曾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3年10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于2014年11月21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013年12月10日,被告林金标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并由被告林金标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林金标至今未能归还上述借款。本院认为,原告黄元昌与被告林金标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林金标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双方并未约定月利率,事实清楚,借款后应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借款后,被告林金标至今未能偿还上述借款本金,显属不当,应承担及时偿还上述借款本金的民事责任。被告林金标未能及时归还上述借款本金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林金标支付原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从起诉之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上述债务发生于二被告林金标、李方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李方琴未能举证证明原告与被告林金标约定该债务为被告林金标个人债务,也未举证证明二被告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原告知道该约定,因此本案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金标、李方琴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元昌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按本金400000元自2015年3月31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林金标、李方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钱超群人民陪审员 陈美英人民陪审员 许小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叶美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