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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民二终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石升亮与白向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X,白X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民二终字第00502号上诉人石X(原审被告)被上诉人白X(原审原告)上诉人石X与被上诉人白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4)靖民初字第03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X于2015年9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石X撤回上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石X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石X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海鸥审判��乔幼涛代理审判员  闫徐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华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