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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章顺林与王松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顺林,王松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617号原告:章顺林。被告:王松满。本院在审理原告章顺林与被告王松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顺林撤回对被告王松满的起诉。案件诉讼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文琦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林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