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紫法执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紫金县博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许应昌、彭映红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紫金县博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应昌,彭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紫法执字第318号申请执行人紫金县博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紫金县紫城镇金山大道三路*号。法定代表人熊美英,总经理。被执行人许应昌,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彭映红,女,1970年6月9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河紫法民一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许应昌、彭映红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紫金县博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贷款本金25797.16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的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许应昌、彭映红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暂无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许应昌、彭映红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河紫法执字第2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锐光审判员 郑清海审判员 江火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龚凯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