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3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郭大留与闫军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大留,闫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3409号原告:郭大留,男,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闫军,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大留与被告闫军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大留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告闫军名下的车牌号为皖K×××××的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郭大留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本案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闫军的皖K×××××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的产权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颍代理审判员 左明媚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