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2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鲁××与陈一×、陈二×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陈一×,陈二×,陈三×,陈四×,陈五×,华××,陈六×,陈七×,李××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2365号原告鲁××,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畅,天津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一×。被告陈二×。被告陈三×。被告陈一×(身份证号码120101194708281520),女,194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医院退休工人,户籍地天津市和平区荣吉大街土地庙胡同3号,现住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街詹宾西里33-6-301。被告陈四×。被告陈五×。委托代理人尹振中,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被告陈六×。被告陈七×。第三人李××,农民。委托代理人尹振中,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及第三人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鲁××负担。审 判 长 何宪宝代理审判员 王宝新人民陪审员 胡金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魏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