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1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冯晶鑫与曾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晶鑫,曾钟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1370号原告冯晶鑫,男,198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曾钟杰,男,199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平和县。原告冯晶鑫与被告曾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许友滨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杨 杰代理审判员 许友滨人民陪审员 苏素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辛 鹏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