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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1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冯晶鑫与曾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晶鑫,曾钟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1370号原告冯晶鑫,男,198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曾钟杰,男,199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平和县。原告冯晶鑫与被告曾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许友滨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杨 杰代理审判员  许友滨人民陪审员  苏素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辛 鹏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