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催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重庆大鲨鱼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法民催字第00007号申请人重庆大鲨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33号3-1#,组织机构代码06567255-3。法定代表人黄炎李。申请人重庆大鲨鱼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九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承兑汇票(号码:3210005120072267,出票日期:2015年2月11日,出票人:重庆大鲨鱼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福建省晋江市陈埭三舒鞋业有限公司;出票金额:100000.00元;持票人:重庆大鲨鱼商贸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重庆大鲨鱼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晶代理审判员 余兰代理审判员 毛喻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