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民初字第01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屈明涛与谢永刚、谢广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明涛,谢永刚,谢广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1572号原告屈明涛,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彭振江,宝鸡市陈仓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永刚,男,汉族,农民。被告谢广元,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明涛与被告谢永刚、谢广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明涛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屈明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屈明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屈明涛负担。审判员 张文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