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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执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蔡某某申请执行周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603号申请执行人蔡某某,女,彝族,在校学生。法定代理人蔡某,女,彝族,中专文化,大姚县人,昆明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大学文化,南华县人,某某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1243号蔡某某与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84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2)楚民初字第291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晓琼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傲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