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二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张庭瑞、李翠娥与新疆世纪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庭瑞,李翠娥,新疆世纪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二初字第347号原告:张庭瑞,男,194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原告:李翠娥(系原告张庭瑞妻子),女,194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被告:新疆世纪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张庭瑞、李翠娥诉被告新疆世纪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庭瑞、李翠娥以与被告新疆世纪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新疆世纪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庭瑞、李翠娥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庭瑞、李翠娥撤回对被告新疆世纪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84元,减半收取242元,投递64元,合计306元,由原告张庭瑞、李翠娥负担(原告已预交306元)。审判员 史 晶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郑明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