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628号原告谭某某,女。被告黄某某,男。原告谭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某某于2015年9月8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在本案宣判之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学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何颖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