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中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阮金虎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金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中刑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金虎,男,生于1977年10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无业,捕前暂住于武威市凉州区金羊镇皇台村*组*号。2000年8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原武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现金1000元,2005年6月15日被假释。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王兴朝,甘肃靖申律师事务所律师。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5)第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金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林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金虎及其指定辩护人王兴朝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阮金虎因怀疑妻子王某有外遇,在其暂住的凉州区和平镇藏庄村一组徐鹏家的出租房内,阮金虎持铁质火棍、灰铲和木棒等物在王某头部、腰部等多处进行殴打,致王某受伤,后王某被送往武威市凉州区中医院抢救���同日23时许,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鉴定意见书鉴定:王某系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公诉机关依据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认定上述事实成立,指控被告人阮金虎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诉请我院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阮金虎对故意伤害致死被害人王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解其只想教训被害人,并未想到妻子因此而死亡。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犯罪是出于一时激愤,失手导致了被害人死亡,被告人对犯罪后果没有预料和认知,但犯罪后对被害人有积极救治行为。在得知医院医生报警后,仍守候在被害人身边,等待警察处理,该情节应当认定为自首。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日17时许,被告人阮金虎回到暂住的出租房内,发现妻子不在家��家里只有两个年幼的孩子,遂打电话询问王某。十几分钟后王某回到家后,被告人阮金虎便质问妻子去了哪里,二人遂发生争吵厮打,阮金虎手持铁质火棍、灰铲和木棒等物将王某殴打致伤,致使王某头部、腰部等多处受伤,后被送往凉州区中医院抢救。同日23时许,王某经凉州区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害人王某系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无异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5年1月1日17时30分许,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刑侦二大队接凉州区中医院大夫高伟宏报案,立案并进行侦查的情况。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武威市凉州区和平镇臧庄村一组,中心现场位于和平镇臧庄村一���徐某出租给阮金虎的院子内,该院子坐东向西,院内西北角有两间平房,平房东侧为养殖棚,院子西北角处东侧为一间厨房,厨房南侧2.5M,距院门7.4M处的地面上有一根长120CM的木棒,木棒上有暗红血迹。西侧的平房为阮金虎租住的房屋,屋内双人床沿处有81CM×62CM范围的滴落血迹,双人床上枕巾和枕头上有渗透血迹,棉被下方床单上有渗透血迹。铁炉下方悬挂一根握把由红色塑料包裹的烧火棍,烧火棍下端有暗红色血迹,铁炉东侧地上炭盆上有一把由红色塑料包裹的煤夹子,煤夹子尖端处有暗红色血迹。铁炉下方地面上有一把握把由红色塑料包裹的铁质煤铲子。3、法医学尸体鉴定意见书及照片、尸检病理诊断证明,(1)死者头部有多处搓裂创,创口创缘不整齐,创角钝,创腔内有组织间桥,创周肿胀并伴有皮肤擦伤;解剖见头皮帽状腱膜层广泛性出血��依据损伤形态、特征综合分型认为系钝器(如:棍棒类等)多次打击所致。(2)死者背腰部及四肢有大范围皮肤青紫,部分可见中空性皮肤挫伤。局部切开挫伤范围见:脂肪层、肌肉层广泛性出血、肿胀,组织结构不清。依据损伤特征综合分析认为系钝器(如:棍棒类等)多次打击所致。(3)死者头部多处挫裂创,躯干及肢体大面积青紫。解剖见皮下组织及肌肉广泛出血、肿胀,组织结构不清,损伤分布广、面积大、损伤严重,系本尸致命伤。(4)死者尸斑浅呈淡紫色,面部、眼睑结膜、口腔黏膜及指甲呈苍白色,呈贫血貌,结合死者心脏空虚,躯干及四肢有广泛的软组织挫伤,分析认为系外伤导致组织及组织间隙损伤出血,有效循环血量减少。符合机体急性失血征象。(5)病理诊断:皮下脂肪组织及横纹肌组织内见弥漫性片状出血;急性脑水肿;急性肺水肿;急性肾小管坏死。综上分析认为死者系生前被他人用钝器(如:棍棒类等)多次打击头部、躯干及四肢致大面积皮肤、皮下组织、肌肉出血,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鉴定意见为:王某系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4、武威市人民医院尸检病理诊断报告及病理切片图片证明,(1)心肌脂肪浸润伴心尖处心肌间出血;(2)皮下脂肪组织及横纹肌组织内见弥漫性片状出血;(3)急性脑水肿;(4)急性肺水肿;(5)急性肾小管坏死。5、凉州区中医院病历、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证明,被害人王某在凉州区中医院治疗情况以及伤情,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6、辩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证明,(1)被告人阮金虎辨认出在徐鹏家出租屋是其与妻子王某发生矛盾后��持铁质火棍、灰铲、木棒等物殴打王某的现场;(2)由被告人阮金虎辨认出在徐鹏家前面的马路上是其手持木棒殴打王某的现场;(3)公安人员在现场提取的作案工具,说明原因后,让被告人阮金虎辨认,经辨认指出编号为6号的铁质灰铲是其殴打被害人时使用的工具;编号为7号的铁质火棍是其殴打被害人使用的工具;编号为5号的木棍是其殴打被害人时使用的工具。7、提取笔录证明,(1)提取被告人阮金虎灰蓝色夹克棉衣一件,棉衣前襟处有可疑斑迹;(2)提取阮金虎蓝色牛仔裤一条,裤子大腿面处和膝盖处有可疑斑迹;(3)提取阮金虎血样一份;(4)提取死者王某血样一份;(5)提取木棍一根,长约120CM;(6)提取握把由红色塑料包裹的铁质烧火棍一把;(7)提取握把由红色塑料包裹的铁质煤夹子一把;(8)提取握把由红色塑料包裹的铁质煤铲子一把;(9)提取弯曲状木棍一根长约57CM。8、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证明,(1)在送检的木棒上的血迹、阮金虎屋内悬挂的烧火棍上的血迹、阮金虎屋内床上、枕巾上的血迹、阮金虎屋内西北角地面上的血迹、阮金虎衣服上的血迹、阮金虎裤子上的血迹均检出同一女性人血,支持为王某所留。(2)在送检的阮金虎屋内炭盆上的煤夹上的血迹、阮金虎屋内炭盆上煤夹握把上的擦拭物中检出同一男性DNA分型,支持为阮金虎所留。(3)在送检的阮金虎屋内木棒上的血迹、阮金虎屋内烧火棍握把处的擦拭物中检出混合DNA分型,不排除为阮金虎与王某共同所留可能。(4)在送检的阮金虎屋内煤铲握把上的擦拭物中未检出DNA分型。9、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及鉴定人资格证书证明,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及鉴定人具有专业鉴定资格。10、证人高某某证言证明,2015年1月1日晚20时45分许我在值班,王某被人抬到病区请求立即救治。经过查体,王某神志不清,呼之不应,呕吐,面色苍白,呼吸微弱,双侧瞳孔扩大,直径约等于6mm,对光反射迟钝,脉搏细弱,头颅左侧顶部有一斜形约8cm的头皮裂伤,头颅右侧顶部可见一斜形约5cm的头皮裂伤,右侧肘后可见一斜形约1cm的皮肤裂伤,以上三个伤口流血不止,右侧眼眶部局部肿胀,青紫。四肢及胸腹部可见多处皮肤青紫,瘀斑。查体完毕后,在抢救过程中,头部清创缝合,并做了相关检查。腰部CT显示,有两处骨折,并对头部进行了CT检查,到晚上21时30分许,王某病情加重,全科医务人员进行抢救,于当晚22时许,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患者家属要求,王某继续抢救至2015年1月2日1时45分,后患者家属表示放弃抢救。王某致命伤应为重度颅脑损伤,失血过多造成��,诊断结果是:1.重度颅脑损伤;2.失血性休克;3.头部外伤;4.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5.脑疝;6.腰1椎体右侧横突骨折;7.腰4椎体右侧横突骨折;8.盆腔积液(原因待查)。同时证明,被告人阮金虎在得知其报案的情况下,在医院等候警察处理。11、徐某、吴建某证言证明,2015年1月1日下午7点多,听院子里的狗叫的厉害,出去看到阮金虎和他妻子王某在马路上吵架,马路上还有我们队李红(杨生的妻子),阮金虎的表姐夫,我们和李红把王某扶到我们家,阮金虎也到了我们家,他骂王某在外面偷男人,我劝他别骂了,让他把王某领上去医院看一下。我把电动三轮车推出来,把王某扶到三轮车上盖上被子,吴建某骑电动三轮车拉王某去看病,阮金虎也去了。大概下午7点半,我到阮金虎家里看王某睡在床上,阮金虎他们家老八懂点医说王某的伤必须缝针,赶紧往医院里送,阮金虎让阮德龙把车开来,阮金虎、阮德龙、吴建某就把王某送往医院,我和阮某寿、老八在阮金虎家里给他看孩子,晚上十点多阮金虎打电话说王某的病情比较严重昏迷不醒,让孩子在电话里喊妈妈。12、李某证言证明,2015年1月1日下午6点多,邻居吴建某家庄门前,一个男人手里提着一根棒骂地上坐的女人,女人头上流着血。吴建某从家里出来把男人手里的棒子拿过来扔到路边,把女人扶进她家坐在沙发上,那个男人继续骂,吴建某说再不要骂了,赶紧领上看伤去。吴建某让我把那个女人扶一扶,她去推电动三轮车送那个女人去医院。吴建某把三轮车推出来,那个男人把那女人抱到车上,吴建某就和那个男人去了医院。13、韩殿某证言证明,2015年1月1日下午6点多,我路过徐某家庄门时,看到阮金虎媳妇王某头破了,头发上渗着好多血在路边蹲着,阮金虎在旁边站着,看样子是两口子打架了,我对阮金虎说赶紧把你媳妇往医院里送,我过去扶王某,王某身体很虚弱扶不起来,接着阮金虎骂王某,拿木棒子在王某后背上打了一棒子,我赶紧用身子把阮金虎挡住。徐某两口子从家里出来,我和徐某的媳妇把王某扶到徐某家,对阮金虎说赶紧找个三轮车把你媳妇送医院,徐鹏的媳妇开着三轮车拉着阮金虎两口子到凉州区嘉祥货运对面的一个诊所去了。14、证人阮德龙证言证明,2015年1月1日下午晚饭后大约8点多,阮金虎打电话让我到他家去一趟,说他媳妇王某的头被他打烂了让我快些来。我赶紧开上车和朋友滕某某到阮金虎家,王某躺在床上盖着被子,头上盖着棉衣,屋里有徐某和吴建某几人。阮金虎说用一下我的车,把他媳妇送到医院去,屋子里的人把王某抬到车里,我开车拉着王某��阮金虎、吴建某、滕某某到凉州区中医医院,医生开始抢救。15、滕发某证言证明,和阮金虎喝过几次酒,没见过阮金虎的媳妇,听村上人说他媳妇是老实人,平常也不乱跑。没有听说过阮金虎媳妇和一个姓杨的小伙子交往。16、阮亚某证言证明,看见爸爸阮金虎拿棒子打在妈妈的脸上、头上、腿上、胳膊上、脊背上,看到妈妈头上流血了。17、证人阮全某证明,2012年5月,黄台一组撤迁阮金虎搬到现在住的地方,他的妻子王某比较老实本分,没有听说过他媳妇和别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18、被告人阮金虎的供述、辩解证明,2015年1月1日17时许,我回到家两个孩子在睡觉,妻子王某不在家,打电话给她她不接,连续打了三、四次她说就来了,十几分钟后王某来到我们租住的房子,我问她去哪里了她不说,又问了一次她说到外面转了一圈,我追问她到底去哪了,她还是不说。我们争吵起来撕扯在一起,我抓住她脖子处的衣领,她也撕扯住我脖子处的衣领,我猛的一下把王某推到火炉旁边,追问她到底去哪了,在她后脊背处踏了三脚,又拿起铁炉子上放着的铁质火棍在她头顶上打了两、三下,看她头上流血了,又拿起铁炉子上挂的灰铲子在王某后脊背和左右腿上各打了五、六下,王某头上流的血多了,我继续质问王某她去哪了,王某说她认识了一个姓杨的小伙子,在我们住的村子上面不远处铁路附近住着。我让她给姓杨打电话,那个小伙子的手机关机。我不相信又用我手机给姓杨的打,结果对方的电话确实关机。就问王某那个小伙子住在哪里,我让她领上我去找那个姓杨的小伙子。王某就出门朝南走,我们走到徐某家上院子庄门口时,王某说头疼的很走不动,我说你今天不走也得走。王某���说话我就越生气,看到路边上有一根约三十厘米长的木棒子,顺手拾起朝王某的小腿上打了三四下,王某就疼着蹲到地上了。徐某的媳妇吴建某出来把我拦住,从我手中夺过木棒扔到路边。徐某媳妇让我们到他们家,坐了十分钟后吴建某用电动三轮车把我和媳妇送到我们住的房子里。徐某媳妇说把王某领上到卫生所看一下,我给她200元钱,让她领上王某去看病,结果那个卫生所里没人,她拉着王某回来了。这时王某说她的头疼的很,浑身发冷要喝水,我给她倒了杯水,她喝了两口就睡下了,我把电褥子插上,又给她盖了两床被子,睡了一会说她浑身冷的很,徐某媳妇说王某流了这么多血,赶紧往医院送,我给阮德某打电话让他的车把王某送到医院,十分钟左右阮德某开车来,我和阮德某,吴建某把王某送到凉州区中医院救治,到凉州区中医院大概是20时30分左右,���某一直没有清醒。她头上有明显外伤,两侧头顶部被我打破流血了,两个胳膊上有打下的青印,她的腰部我用灰铲子打了,腿部用木棒子打了。除了用火棍、灰铲、木棒殴打王某外,还用拳头殴打王某的脸上、身上等部位,用脚踏王某的后背、腰部、腿上等部位。我殴打王某的目的就是为了好好教训她,让她说出她和什么人有私情,找出和她有私情男人。19、凉州区殡仪馆证明,被害人王某于2015年1月14日火化。20、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假释证明证明,被告人阮金虎曾因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现金1000元。2005年6月15日被假释。21、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阮金虎生于1977年10月15日,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害人王某生于1990年7月4日。2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明,经武威市凉州区中医院骨伤科主治医师��某某报案,凉州区公安局接到报警后,侦查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并立案侦查的事实。同时在凉州区中医院将被告人阮金虎抓获并带至凉州区公安局办案中心审查。23、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刑侦二大队说明证明,经过系统查询,受害人王某在旅店业没有住宿信息,也没有和他人住宿信息。同时证明被告人阮金虎在凉州区中医院被抓获。24、凉州区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凉州区档案馆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被告人阮金虎与被害人王某系合法夫妻。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阮金虎对证据证明的事实无异议,且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害人阮金虎遇事不忍,仅因家庭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阮金虎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阮金虎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解被害人的行为是引起家庭矛盾的主要原因,其殴打被害人是一时气愤之下为了教训被害人,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阮金虎殴打致死被害人出于一时激愤,案发后被告人在明知医院医生报警的情况下,仍等候处理,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经查,引发本案的主要原因是被告人阮金虎怀疑妻子王某和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本案无证据证明被害人王某和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阮金虎在案发后,得知医院医生报警的情况下仍等候处理,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可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阮金虎���罪性质恶劣,故意伤害将被害人致死后果严重,但鉴于该案系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阮金虎在作案后能够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救治,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故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阮金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日起至2028年1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素芬审判员 蔡立斌代��审判员田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雷兴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