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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山东德汇田源有机农业有限公司与贾富强、孙兆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德汇田源有机农业有限公司,贾富强,孙兆春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023号原告山东德汇田源有机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明伦,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贾富强。被告孙兆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德汇田源有机农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贾富强、孙兆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无法送达,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德汇田源有机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山东德汇田源有机农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玉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清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