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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2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秀春诉王彦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春,王彦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518号原告李秀春,现住榆树市。被告王彦华,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春诉被告王彦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春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秀春承担。审判员  王洪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艳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