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2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秀春诉王彦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春,王彦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518号原告李秀春,现住榆树市。被告王彦华,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春诉被告王彦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春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秀春承担。审判员 王洪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艳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