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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行审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李如叶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李如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湖德行审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钟伟。委托代理人高世胤。被申请执行人李如叶。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德工商处字[2015]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李如叶立即缴纳罚款人民币35000元。本院于2014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书面审查。审查期间,申请人执行人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9月8日以本案仍需进一步补正材料为由,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2015年2月16日作出的德工商处字[2015]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韩旭康代理审判员  王 静代理审判员  沈 堃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方依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