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商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袁盛坤与祁县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盛坤,祁县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商初字第241号原告袁盛坤,祁县昭馀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红升,山西祁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县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渠飞鹏,男,该公司经理。地址:祁县城内南大街。委托代理人安长喜,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盛坤与被告祁县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盛坤负担。审 判 长 王成武审 判 员 陈希芳人民陪审员 郭建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丁丽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