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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车某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苍刑初字第6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车某。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苍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梧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刑诉(201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车某犯失火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林炎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17日下午,被告人车某到苍梧县沙头镇铁塘村井垌组的“番薯田”(地名)处进行炼山,由于防火措施不足,致使火势蔓延,从而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的过火有林面积为13.19公顷。公诉机关依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车某过失造成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车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7日下午,被告人车某到苍梧县沙头镇铁塘村井垌组的“番薯田”(地名)处进行炼山,由于防火措施不足,致使火势蔓延,从而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的过火有林面积为13.19公顷。另查明:1、案发后,被告人便打电话让其在广东打工的丈夫黎某甲报警,黎某甲随即打电话给铁塘村支书黎某乙,并要求其报警及前去救火。后村委会代为报警。2015年4月18日,苍梧县森林公安局电话通知被告人到苍梧县沙头林业站接受询问,被告人到场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2、森林火灾导致18户村民林木被烧,被告人家属赔偿了其中5户村民的全部损失,另有11户村民明确表示不用被告人赔偿,16户村民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辩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车某涉嫌犯失火罪一案,于2015年4月18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车某于1968年4月12日出生,案发时已达负刑事责任年龄;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于2015年4月28日经传唤到案,同日被刑事拘留;4、沙头镇铁塘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失火导致被烧的山场林木权属为钟某文、钟某坚等18人所有的事实;5、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抓获经过补充说明,证实被告人案发后打电话让其丈夫报警,并没有逃跑,后被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二)证人证言1、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17日其接到被告人丈夫的电话,当时被告人的儿子、家婆等人都在救火,其叫其他人报了警;2、黎某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其母亲打电话叫其去救火,说其大嫂炼山失火烧了山,其到场后火势很大,当时已经烧了10多亩,其看到被告人及其家人都在现场救火的事实;3、严某的证言,证实其接到黎某甲的电话,说车某炼山失火,其到现场时车某的两个儿子已经在救火的事实;4、黎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接到妻子车某的电话,妻子说炼山引发火灾,其立即打电话给村委干部,并叫村干部帮报警,后又打电话给其母亲上山救火的事实;5、黎某丁的证言,证实发生火灾后,车某一家人都在山上救火的事实。(三)被害人陈述1、黎某梅的陈述,证实被告人车某炼山时失火引发火灾,当时其听到车某叫人救火,其当时也听钟某文说叫人救火,其就打电话给其他村民一起救火;2、钟某文的陈述,证实其听到车某叫救火,其就打电话给黎某丁叫人一起救火,其也看到被告人的儿子一起上山救火的事实,被烧的树木有杉木、松木、玉桂等。(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供述反映,其进行炼山,主要是想重新种上树苗,失火时,其立即想用水扑火,但是没有扑灭。后其叫山下的人帮上山救火,并立即打110报警,但没有打通,就立即打电话给其丈夫让他报警。其家婆、儿子等人都上山救火了,其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了犯罪事实。(五)鉴定意见证实经鉴定沙头镇铁塘村井垌组“番薯地”森林火灾导致山场过火面积为13.19公顷(197.85亩)。(六)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实中心现场位置位于苍梧县沙头镇铁塘村井垌组“番薯山”。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证据间均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确定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过失造成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应当以失火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有关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的,为重大案件。本案中,被告人失火行为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3.19公顷,应当在法定刑期“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车某在案发后打电话叫其丈夫报警,其丈夫即打电话到当地村委会,并由村委会报警,且被告人在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绝大多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案为过失犯罪,且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绝大部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车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钊生代理审判员  周思文人民陪审员  罗英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严月婵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附二:《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2001年5月9日发布)的有关规定二、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七)失火案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