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绿民二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朱玉坤与谷志伟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坤,谷志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二初字第516号原告朱玉坤,男,1957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谷志伟,男,1970年11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玉坤诉被告谷志伟买卖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祥,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玉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5.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邵 汀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XX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