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商初字第2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赵庆祥与朱坚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庆祥,朱坚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2695号原告赵庆祥,居民。被告朱坚固,居民。原告赵庆祥与被告朱坚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现原告赵庆祥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庆祥撤回对被告朱坚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均由本案原告赵庆祥负担。审判员 张 纪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