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2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丽景花园业主委员会与沈阳纳斯投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2428号原告丽景花园业主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文魁,系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畅,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晶晶,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纳斯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景花园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沈阳纳斯投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丽景花园业主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做出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丽景花园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诉讼费115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丽景花园业主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王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乔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