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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2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学平与重庆荣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平,重庆荣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2189号原告张学平,男,1966年1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重庆荣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林庄8号。法定代表人陈华英。原告张学平诉被告重庆荣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秋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学平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张学平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学平撤回对被告重庆荣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徐秋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杨媛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