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2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韩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2135号原告韩某,女,汉族,1992年7月19日生,住长丰县。被告姚某,男,汉族,1991年8月4日生,住肥西县。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韩某诉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曾凡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汪清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