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执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聂荣军与袁季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荣军,袁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534号申请执行人:聂荣军,男,1957年6月19日生,满族,农民,住康平县。被执行人:袁季平,男,1968年8月15日生,满族,农民,住康平县。本院在执行聂荣军与袁季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康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康民初字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树光审判员 张孝东审判员 范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孙镜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