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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高民初字第01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谢凤玲与徐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凤玲,徐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01418号原告谢凤玲。委托代理人葛晓亮。被告徐旭。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中路203号。负责人许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海峰,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凤玲与被告徐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凤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谢凤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鑫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钮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