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3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8-20
案件名称
马全宝与马正义、马为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全宝,马正义,马为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026号原告马全宝。被告马正义,成年人。被告马为钢,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全宝与被告马正义、马为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全宝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全宝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全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全宝担负。审判员 刘焕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范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