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河民初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薛云虎与被告柴俊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河民初字第1224号原告薛云虎,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席旭波,万荣县解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柴俊峰,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薛云虎与被告柴俊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云虎的委托代理人席旭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柴俊峰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云虎诉称:2010年4月起,我给被告柴俊峰干工程,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工程款28000元,并向我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一再推拖,至今未能还款,故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我工程款2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欠款之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被告柴俊峰未到庭,亦未提出书面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薛云虎与被告柴俊峰熟识。2010年4月份,原告从被告手中承揽了南百祥村委会房屋改造及学校围墙整改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14年3月1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8000元,并于2014年3月1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内容为:“欠款,今欠到工程款贰万捌仟元正,柴俊峰,2014.3.14日”。出具欠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无果,欠款至今未能给付。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欠条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未订立书面合同,但从原告陈述及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承��了被告房屋改造和学校围墙整改工程,双方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按照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不当,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交付工作成果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款手续,被告应支付所欠原告款项,故对原告就其债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因双方未约定,故对此不予支持。被告柴俊峰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柴俊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薛云虎报酬款28000元;二、驳回原告薛云虎要求被告柴俊峰支付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柴俊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焕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筱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