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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执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十堰市万事顺贸易有限公司与樊生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市万事顺贸易有限公司,樊生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0349号申请执行人十堰市万事顺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三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樊生宏。本院依据(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15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樊生宏支付申请执行人92500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十堰市万事顺贸易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樊生宏有银行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樊生宏银行存款10193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司之有 来自: